答:不應當把投標文件的編制質量設為評分項。依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87號令)五十五條規定: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包括投標報價、技術或者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后服務等。顯然,投標文件的編制質量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無關。
另外,《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中也對此做了相關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投標(響應)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應當簡化明確,不得因裝訂、紙張、文件排序等非實質性的格式、形式問題限制和影響供應商投標(響應)。
答:不需要,這種不屬于法定需回避的情形。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存在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三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或者擔任過供應商的董事、監事,或者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二)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三)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評審專家發現本人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要求其回避。除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評審專家對本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只能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活動。各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
答:不可以變更,如需變更應重新組織采購活動。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變采購標的和資格條件。澄清或者修改應當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發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的組成部分。
答:不需要!蛾P于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政府采購項目采購方式適用等問題的函》(財辦庫〔2015〕111號)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依法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此類項目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無需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公示。對于此類采購項目,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的有關規定,組織具有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與供應商商定合理的成交價格并保證采購項目質量,做好協商情況記錄。
答:是以發出之日起計算。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