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母子公司參加同一項目投標,評標時母公司主動放棄投標,對子公司的投標應如何處理?
問:某工程項目公開招標,共有6家施工企業參加投標,其中有兩家是母子公司。該項目進入評標階段以后,母公司出具書面通知主動放棄投標。請問評標委員會是否應當對子公司的投標文件繼續評審,還是要否決該子公司的投標?
A:該子公司的投標應做無效投標處理。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根據該條款的規定,下列不同投標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活動:
①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的不同投標單位;
②存在控股關系的不同投標單位;
③存在管理關系的不同投標單位。
法律禁止存在上述關系的不同投標單位參與同一個項目競爭,是為了維護投標公正而做出的限制性規定。在招標投標實踐中,存在控股或者管理關系的兩個單位參加同一招標項目投標,容易發生事先溝通、私下串通等現象,影響競爭的公平,有必要加以禁止。本例母、子公司之間存在著控制與被控制的關系,屬法律規定的禁止投標之列。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款還規定:“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這里的投標無效,是指投標活動自始無效。也就是說,只要存在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禁止情形,不論于何時發現,相關投標均應作無效處理。
具體地說:如在評標環節發現這一情況,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如在中標候選人公示環節發現這一情況,招標人應當取消其中標資格;如在合同簽訂后發現這一情況,則該中標合同無效,招標人應當撤銷合同,重新依法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或重新招標;如該合同已經履行,無法恢復原狀,則該中標合同無效,中標人應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本例在評標環節發現母、子公司同時參加同一項目投標的情形,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母、子兩家公司的投標文件均作否決投標處理。評標委員會否決投標的行為,應當依法自行做出,而不受母公司是否作出放棄投標行為的影響。
此外,母公司投標截止后放棄投標,其法律性質屬于撤銷要約。作為招標人,還可以依據相關法律和招標文件的規定,不退還該公司的投標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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