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草案)》,明確用人單位主體責任、政府屬地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要求按約定及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
會議強調,農民工為國家建設發展作出了重大而獨特貢獻,必須保證他們的辛勞獲得及時足額的報酬,各級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農民工工資。要在前期專項整治基礎上,用法治手段推動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會議通過《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草案)》:
建設單位未滿足施工所需資金安排的,不得開工建設或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立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對拒不支付拖欠工資的可依法申請強制執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會議上明確,政府投資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嚴重損害政府形象,必須堅決予以制止。各地要把政府投資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作為治理重點,明確責任限期清欠,對問題突出的要公開曝光,對相關責任人和單位嚴肅追責并予以懲戒。
同一天,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通知,將河南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領導小組更名為河南省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全省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督促檢查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情況、各地區和各部門任務完成情況,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今年8月份,為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人社部發布《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不執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存儲工資保證金等規定且拖欠的,將降低或取消施工資質。
1、未執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存儲工資保證金等規定的,除處以罰款外,在改正前不得承包其他施工項目;拒不改正的,由住建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拒不改正且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取消其建筑施工資質。
2、發包單位未及時撥付工程款的,由發包單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項為限先行墊付所拖欠的工資。即使發生工程款糾紛,發包單位也必須按時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部分。
3、轉包: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轉包,發生拖欠為該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的,由最初轉包的發包單位承擔清償所拖欠工資的連帶責任。
4、由發包單位承擔清償責任的情形:
用人單位將工作任務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的;
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的;
承包單位將其所承包的建設工程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的;
5、企業允許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或者承攬建設工程,出現拖欠由該企業承擔清償責任。
6、拖欠的其他情形:
不具備經營資格的單位招用農民工導致拖欠的,由該單位或其出資人承擔清償責任。
用工單位使用個人、不具備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的單位派遣的農民工導致拖欠的,由用工單位承擔清償責任。
7、相關單位不支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其財物等財產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
8、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資金的,由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未撥付資金額一倍的罰款。
9、形成“不敢欠”的震懾:
拖欠工資,必須支付利息;行為限制、取消資質資格。
嚴重拖欠的向社會公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在省級以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曝光。
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在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市場準入等方面進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