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國民經濟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局日前發出《關于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修訂意見稿》),就《修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根據《修訂意見稿》,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以及企業控股等情況,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分九類明確了各行業中小企業劃型定量的標準。
《修訂意見稿》中,制造業的劃型標準為: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2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2億元以下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下的為中型企業。
《修訂意見稿》中,建筑業的劃型標準為:營業收入8億元以下且資產總額10億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800萬元以下且資產總額1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營業收入8000萬元以下且資產總額1億元以下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8億元以下且資產總額10億元以下的為中型企業。
《修訂意見稿》明確了企業規模類型劃分以企業有關指標上年度數據為定量依據。沒有上年度完整數據的企業規模類型劃分,從業人員、資產總額以劃型時的數據為定量依據,營業收入按照公式計算。
根據《修訂意見稿》,不符合中小企業劃型定量標準的企業即為大型企業。國家統計部門據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業的統計分類。符合中小企業劃型定量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大型企業:(一)單個大型企業或大型企業全資子公司直接控股超過50%的企業;(二)兩個以上大型企業或大型企業全資子公司直接控股超過50%的企業;(三)與大型企業或大型企業全資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的企業。
《修訂意見稿》完善了企業規模類型采用自我聲明的方式,企業對自我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在監督檢查、投訴處理中對中小企業規模類型有爭議的,有關部門可以向有爭議的企業登記所在地同級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部門書面提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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