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放管服”提升營商環境、優化工程建設管理的背景下,不少省市發文在社會投資項目以及部分非涉及公眾安全小型項目中可以不實行工程建設監理,看來醞釀多年的取消政府強制監理的腳步漸行漸近。
作為政府對工程質量監管的一個重要環節,取消之后監理的責任如何轉移?建筑師負責制和全過程工程咨詢也許正當其時,可以借機上位。
先來看看具體規定,以4月2日山西的文件為例:山西省住建廳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除了國家重點建設工程、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及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建設規模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設工程、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等,其他項目可不實行工程建設監理,實行自我管理,由建設單位承擔工程監理的法定責任和義務;推行多種模式監理。鼓勵有條件的小型項目試行建筑師團隊對施工質量進行指導和監督的新型管理模式。
從1998年中國借鑒西方經驗建立起工程監理制度至今已有30余年歷史。自2014年深圳開始監理制度改革,社會工程全部取消強制監理,并提出將非強制監理范圍逐步擴大至政府工程以來,監理市場化的腳步漸行漸近。目前已有深圳、上海、北京、天津、山西、廈門、廣州、成都等多個省市部分工程不再強制實施監理。2019年,雄安新區也提出用工程質量保險制度代替工程監理制度,由行政性要求轉變為市場化,實行自我管理,由建設單位承擔工程監理的法定責任和義務。
山西的文件中明確提出“鼓勵有條件的小型項目試行建筑師團隊對施工質量進行指導和監督的新型管理模式。”而上海在2018年3月就對社會投資的“小型項目”和“工業項目”中,不再強制要求進行工程監理并提出建設單位可以自主決策選擇監理或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等其他管理模式。
來源:建筑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