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城鄉建設局印發通知:自3月10日起,鄭州市建筑市場施行“紅黑榜”制度。
1、該辦法適用于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建設單位、建筑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招標代理機構、造價咨詢機構、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檢測機構。
2、單位和個人下列不良行為信息列入“黑榜”:
(一)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違法發包;承包單位存在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
(二)企業存在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專業技術人員注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符、買賣租借注冊資格證書等“掛證”違法違規行為,拒不整改的;
(三)偽造資質證書、人員證件或工程業績的;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四)無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且拒不停工整改的;未按時履行辦理施工許可承諾事項的;
(五)發生較大及以上質量、安全事故的;瞞報、謊報或故意遲報質量、安全事故的;
(六)因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技術規范等造成工程質量、安全嚴重隱患的;
(七)在工程建設中篡改、偽造工程技術資料或檢驗數據結果的;
(八)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九)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施工現場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討薪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單位或者個人采取編造虛假事實等非法手段惡意討薪,或者以討要農民工工資為名討要工程款的;
(十)工程項目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負責人因不履職被約談兩次以上的;
(十一)未依法統計入庫、未按時報送統計數據兩次以上且經督促未整改的;
(十二)其他可列入“黑榜”信息的。
3、列入“紅榜”的公布期限一般為3年;列入“黑榜”的公布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3年,對單位一般為1年,對責任人一般為2年。
4、 “紅黑榜”信息應每季度發布一次,信息在“鄭州建設信息網”予以發布。
5、被列入“黑榜”的單位和個人,市城建局可根據整改情況,調整其信息公布期限。調整由單位和個人提出申請,經批準,可縮短其“黑榜”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個月,兩次以上列入“黑榜”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縮短其“黑榜”公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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