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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標大變天:業主有權直接定標?請發表你的意見

發布時間:2020-01-20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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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問2019年建筑領域哪個政策影響力最大,那絕對要屬于《招標投標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的發布。)

 

這可以說是自1999年頒布已經施行近20年的《招標投標法》迎來的一次大修。此次修訂的內容,涉及一些在招投標領域長期存在、行業廣泛關注的痛點、難點、焦點問題。而在這些難點焦點問題中,有兩個問題是備受關注的,我們著重來做一個解讀和討論。
 

    

 

 
 
 
 

于低價

 
 
 
 

 

 

低價中標一直以來是行業的痛點,在實踐中突出表現為招標過程中,投標人為了獲取中標,以低于成本價投標,導致其他公司無法競爭。在以低價中標之后,為了壓縮成本又以次充好,最終導致各種問題多發、頻發。
 
那么這個低價中標是怎么來的呢?原來“最低價中標”的法律依據是2000年頒布實施的《招標投標法》。我國《招標投標法》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2、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從上面的條款中,大家可以看到,這個條款的初衷并不是說一定要最低價。因此盡管有諸多條款對招投標的各項指標都做出了規定,但技術等指標的優劣在使用前很難評判,只有價格最易分出高下。而為了最大程度節約資金,提高效率,甚至為了不被審計,一些工程在招標中故意忽視“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這個條件,將低價作為最高標準。即使發現投標人報價過低,也不啟動價格認定程序,導致投標人不計成本地惡性競爭。這也就導致了大家都痛恨‘最低價中標’,可是產業鏈上每一環都在搞‘最低價中標’,因為你不搞低價,你就中不了,審計的時候就可能會審你。

 

現行辦法與《意見稿》的對比↓↓↓  

(黑體內容為擬新增內容,方框內容為擬刪除內容)

 

這次《意見稿》做出了一個修改,《意見稿》第三十九條指出,投標人不得以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異常低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對照現行招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要求“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并不再局限于是否低于成本報價。
 
據業內人士解釋,《意見稿》對于避免惡意低價中標的范圍不再專注于投標的價格是否低于成本價,而專注于是否影響合同的正常履行,《意見稿》相當于回歸了采購的本意。招標采購的本質要求是希望在保證質量的情況下以低價購買,而現行招投標法中要求不得‘低于成本價競標’屬于一棍子把人打死,不符合采購的本質要求。
 
對此,我不知道大家怎么看,個人覺得,這個修改沒有實質上的變化,看起來是把“低于成本的報價”給刪去了,但是其核心靈魂還是沒變。
 
比如:按照現行招投標法,報價低于成本的投標人就算能夠正常履行合同也無法參與競標,而修訂后,意味著即使低于成本價,如果投標人能正常履行合同/能夠解釋的過去,就可以競標。以前為什么對“低于成本”的要限制其投標,就是因為上面說了,價格/成本是一條看得見摸得著的紅線,而現在連這條紅線也去掉了,那這會不會陷入惡性循環,或者成為一個悖論呢?

 

 

 
 
 
 

關于業主擁有“定標權”的爭議

 
 
 
 

 

 

眾所周知,招投標過程中最關鍵的可以說就是評標、定標環節了。修訂草案中對此環節做了較大的調整,強調了招標人的自主權,也可以說業主在招投標環節的權力越來越大。如招標人可以自主選擇合適的招標代理機構、自主選擇審查方式,組建評標委員會,以及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等。
 
現行辦法與《意見稿》的對比↓↓↓



(黑體內容為擬新增內容,方框內容為擬刪除內容)
 
在現行招投標辦法中,一般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那么這個規定是怎么來的呢?實際上現行《招標投標法》規定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招標人根據評標報告從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并未規定招標人必須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但是,2012年頒布實施的《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增加了“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的規定。這樣一來,招標人選擇確定中標人的權利受到了一定限制,其無法在三個中標候選人中自由選擇中標人。
 
而此次《意見稿》出臺后,就不存在中標候選人排序了,由招標人/業主來最終確定中標人,相當于擁有了越來越大的權力。我們都知道,絕對的權力往往會產生絕對的...那么這個算不算是一個最大的一個bug(漏洞)呢?
 
也許有人會說,不是還有招標代理、評標委員會呢嗎?可是大家別忘了,上面已經說了,招標人可以自主選擇招標代理和組建評標委員會。而且通過上面的第十四條增加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定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方式”的規定,同時取消了現行《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的規定。招標人有權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委托代理機構招標還是自行組織招標,招標人自行招標不再需要備案(意思就是招標代理,我可以用你,也可以不用你)。
 
這樣一來,招標代理的市場再次被壓縮,地位再次下降。而招標代理機構作為一個以贏利為目的的市場主體,很多時候為了在激烈的競爭中求得生存,有時就不得不考慮業主的情緒,會盡量把不合理的東西合法化去迎合業主的意愿。在現行辦法中,經由專家評選出來的結果一般是考慮到了價格和質量,現在如果業主硬要自己心目中的人選中標,那樣最終的結果會不會使腐敗的空間更大呢?
 
當然了,我也看到有人解釋說,業主是最終付錢的人,有權決定中標人,《意見稿》是較為徹底地體現了招標人當家作主的思路,還招標人的自主權,屬于大膽創新的舉措。
 
對于此說法我不敢茍同,因為大家要清楚,在政府采購中的“業主”,不是真正的“業主”概念,他只是一個使用者而已,花的錢是納稅人的錢。以前低價至少可能還會中標,而以后做項目,客戶關系又回到了第一位,那些想低價中標,不做工作直接來投標的,中標會越來越艱難。
 
結合上面兩個方面的分析,那么長此以往,是不是又回到了拼資質、拼業績、拼腐敗的道路呢?對此,你們怎么看呢?

 

來源:基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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