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9日,中國政府網官網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4號),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決定》提出,對4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包括注冊建筑師、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公共場所衛生管理、企業所得稅法等條例。
一、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
將第八條修改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一級注冊建筑師考試:
(1)取得建筑學碩士以上學位或者相近專業工學博士學位,并從事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2年以上的;
(2)取得建筑學學士學位或者相近專業工學碩士學位,并從事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3年以上的;
(3)具有建筑學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學歷并從事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學相近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學歷并從事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7年以上的;
(4)取得高級工程師技術職稱并從事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師技術職稱并從事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5年以上的;
(5)不具有前四項規定的條件,但設計成績突出,經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認定達到前四項規定的專業水平的。
“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人員應當取得學士學位。”
此次修改也就是說,即使符合3-5項條件之一的人員也需要取得“學士學位”才能報考。這也意味著,以后不管業務經驗和成績多突出,最起碼得擁有學士學位,才具有參加考試的資格。
此次修改對申請參加一級注冊建筑師考試人員的學歷層次作出進一步規定,也是為加強對注冊建筑師的管理,提升建筑設計質量與水平,同時也進一步提高了一級建筑師的申請門檻和證書含金量。
二、修改《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可以與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合并辦理。”
此次修改是為了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減少審批環節、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和要求,修改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1個條款,明確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可以與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合并辦理。
三、修改《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第三條第二款、第十八條中的“衛生部”修改為“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對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
刪去第十二條第三項。
此次修改是根據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要求,修改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對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場所選址和設計不再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并取消衛生驗收。
此外,為與新修訂的企業所得稅法、慈善法相銜接,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相關條款作了相應修改,明確了公益性捐贈支出結轉扣除的具體操作,刪除了稅務機關審核批準非居民企業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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