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2017年立法工作計劃的“確定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范圍,修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終于落地!3月21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擬定的《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國務院發文批準同意,《規定》的施行日期發改委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規定》施行之日,2000年4月4日國務院批準、2000年5月1日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同時廢止。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有關部門正在研究起草《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明確在我國境內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必須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該項立法工作意義重大,將對我國工程項目招標產生深遠影響,社會各界對此廣泛關注。
在《規定》正式發布施行之前,目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中明確,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以上幾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除此之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有幾項內容值得關注,不知是否將會在《規定》中做出調整。其中,第八條,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九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部門的限制,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以上仍為《規定》發布實施之前尚在實施應用的管理規定,關于新版《規定》必須招標的項目是否有所調整或在什么方面調整,關于此類問題也有諸多預測:
其一,強制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范圍即將迎來重大調整,對行業將產生重要影響(僅供大家參考):工程招標數額標準即將從200萬提高到400萬,與工程建設密不可分的貨物從100萬提高到200萬,服務從50萬提高到100萬,取消項目總金額3000萬的限制。
其二,或將對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中第四條、第五條中關于“使用國有資金投資”以及“國家融資的項目”的招標標準予以細化。有關方面對于“全部使用預算資金的項目達到一定數額標準的,應當強制招投標”這一點已經達成共識。
然而,對于預算資金和民間資本共同投資的項目,不考慮預算資金和民間資本的比例,單純以預算資金絕對數額作為判斷該項目是否必須招標的標準是不妥的。這挫傷了民間投資積極性,產生了較大的副作用。
其三,或將以除外規定的方式,明確PPP項目不必二次招標。目前,我國在PPP項目方面仍然存在較多空白,亟待出臺有關規定加以明確。比如,據相關調研表明,特許經營以外的其他PPP項目強制二次招標就是社會資本方集中反映的問題之一。
不過,這些也僅是一些預測信息,具體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范圍仍要以國家發改委日后發布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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