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聽取了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為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此次草案取消了招標代理機構準入門檻。
國務院法制辦黨組書記、副主任袁曙宏介紹,考慮到招標代理機構是提供招標代理業務咨詢服務的中介機構,不對代理的招投標項目承擔主體責任,招標方自主選擇代理機構屬于市場行為,代理機構可以通過市場競爭、發揮行業自律作用予以規范,發展改革、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強化事中事后管理措施進行監督,不需要以行政許可的方式設定準入門檻。從廣東的試點情況來看,不設定行政許可也是可行的。
公布的修正案草案中刪除了此前招投標法中有關招標代理資格認定的規定,只要求“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并對相關法律責任作了修改,加大處罰力度。
強化問責:串標、違規嚴重者1-2年內禁止代理并公告
據了解,與取消資格認定相對應的是,修正案草案加大了對招標代理機構違規、串標等行為的懲罰力度。
修正案草案新增規定: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有關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投標活動有關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除了可采取罰款措施,對情節嚴重者還可禁止其1—2年內代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袁曙宏也介紹說,行政許可取消后,有關主管部門將創設新的監管方式,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即在監管過程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同時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依據有關規定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強化與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此外,還將通過加快誠信體系建設,對失信者實行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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